商品名稱:
營利登記
營利登記
詳細介紹:
- 1.行號設立、變更登記。
- 2.行號增資、減資等變更登記。
- 3.行號註銷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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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
1.工廠設立 2.廠名變更 3.負責人變更 4.註銷變更 5.門牌改編變更 6.補發工廠證記證 7.資料抄錄(僅限負責或利害關係人) 8.增加產品變更 9.增/減面積變更申請發票
一、 統一發票之申請: 營業人在收到國稅局通知函件之後委任事務所前往當地國稅局辦理統一發票購買證明,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二、 統一發票使用應注意事項: 發票內容應按順序、日期開立,不可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章即可。 三、 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 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開立三聯式發票此為公司對公司交易行為的模式(應注意對方公司抬頭與統一編號之書寫正確) (手開之發票末頁均有範例以供參考之用) 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二聯式發票此為個人無公司者可為對獎用之。 (手開之發票末頁均有範例以供參考之用) 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勿預留空白,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若有漏報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 四、 書寫錯誤者: 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釘在同張發票存根聯後方,並將尾部1/3往上摺釘起來,註明作廢。 五、 使用統一發票時: 應區分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注意嚴禁有跳開行為。 六、 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 以發貨或文件為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若發貨或交件前已收之貨款部份,應先行開立發票。 七、 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者: 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金額開立外 ,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八、 外銷貨物: 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佈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若 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於郵局 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據以申報營業稅。 .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 未購發票或無營業亦需申報, . 未申報者罰滯報金及怠報金。稅務記帳
1.帳務記錄、整理、會計憑證、傳票、記帳、到列印出各項帳冊報表及光碟片儲存。 2.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3.各類所得扣繳憑單開立及申報作業。 4.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決算申報及帳務處理。 5.代購統一發票並專人派送至指定處所。 6.各項租稅規劃。進出口卡
進出口廠商登記 ●申辦國際貿易業務廠商登記。 境外登記 ●申辦各國境外公司設立等登記。 ●國際金融境外理財規劃業務。 ●境外個人之理財規劃業務。 ●境外公司稅務節稅規劃業務。 ●【成立境外公司之準備文件】 A.確定公司名稱及組織架構 股東、董事:1. 自然人:護照影本。 2.法 人:公司執照影本。 3.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股東名冊影本。 5. 負責人護照影本。 6.公司英文名稱之證明文件影本。 B.請提供董事股東之通訊地址、股數分配。 C.設立公司申請表。 D.匯付境外公司設立費用。 E.交付當地政府設立。 F.OBU 開戶。 註:董事與股東可為同一人。 註:自然人必需年滿18歲以上,方可擔任境外公司之董事。 註:因申請國家不同會有不同的文件差別。會計稅務服務
1. 會計帳務輔導及整理 2. 營業稅申報 3. 扣繳申報 4.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5.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6. 期中歇業決算、清算申報 7. 財務報表分析工商諮詢服務
1.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2. 行號(獨資、合夥、土包)設立、變更登記 3. 工廠登記 4. 公司歇業、停業辦理 5. 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相關事宜 6. 增減資、遷址、修改章程、董監變更等其他事宜企業諮詢服務
1.健保諮詢及代辦等業務 2.企業會計稅務問題諮詢 3.勞租稅規劃與節稅 4.其他相關服務評價服務(Valuation Services)
一、評價服務(Valuation Services) 包括相關法律規範下或作為交易價格參考,就股權、資產、無形資產、員工認股權成 本出具評價(鑑價、估價)報告或獨立專家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一)IFRS規範之評價: 1.金融工具之評價(IFRS 9, IAS 39) 2.股份基礎給付之評價(IFRS 2) 3.企業合併與無形資產之評價(IFRS 3, IAS 38) 4.資產減損之評價(IAS 36) 5.負債之評價(IAS 12, 37, 39)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1.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三億元以上應取得估價報告,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額差距達20%或二家估價結果差距達10%,,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第9條)。 2.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三億元,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第10條)。 3.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三億元,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第11條)。 (三)證券交易法:委託會計師就私募價格之合理性出具意見書(第43-6條)。 (四)公司法: 1.財產抵繳股款之估價:第145、274條。 2.異議股東請求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第186、316-2、317條。 (五)企業併購法:併購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分割時就新股價格及受讓營業或財產價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企併法第6條)。 (六)稅法: 1.解散、併購或轉讓時,資產之估價(所得稅法第65條)。 2.資產交換、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估價(查核準則第32、1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