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投資支出應全額於交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

2024-05-08

5月申報期將至,提醒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購置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金額應於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年度申報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交貨年度有尚未支付之尾款,該尾款金額亦應併入交貨年度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投資於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總金額包含價款、運費及保險費,得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另自111年度起,該「當年度」係指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或服務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規定者,其投資支出金額應申報在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如交貨年度有尚未支付之金額,仍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0月購置智慧機械設備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於112年底交貨並付款450萬元,尾款50萬元於113年6月支付。該設備於112年交貨,依前開抵減辦法規定,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應填報500萬元(含尚未支付之尾款)。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者,其申請程序,應於抵減辦法規定期限內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及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填報,方能適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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