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報戶內扶養「非直系」親屬不得列舉扣除保險費

2023-02-13

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弟弟之人壽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4,000元,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受扶養之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姪伯等),其保險費不符合前揭規定,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將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一併申報扣除,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稅法規定不得列舉扣除其保險費(含全民健康保險費),將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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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黃宇含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