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實施成效

2022-10-20

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26條之1(下稱本條文),規範納稅義務人得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適用情形,財政部並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11年1月5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經統計截至111年10月15日止,各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條文規定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共321件、金額約新臺幣(下同)1.57億元。上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按稅目別統計前三大分別為綜合所得稅218件、金額約1.05億元;房地合一稅57件、金額約0.19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45件、金額約0.3億元,前三大案件件數及金額分別占總核准案件之99.69%及97.98%,分期主要事由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同法第26條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分期繳納稅捐。本條文係針對不符合第26條規定者,放寬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措施。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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