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觀財務困難或補徵鉅額稅款可申請分期繳稅

2022-01-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新增條文第26條之1,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限所得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或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納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經修法增訂納稅義務人因上述3種事由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捐,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並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若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並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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